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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2004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

整理日期:2008-06-15
资料来源:海文专业课法学院考研资料

  苏州大学2004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试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辨析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法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诸概念(20分)

  二、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请问:该条规定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什么原则?并请分析该原则的内涵及其意义(30分)

  三、如何理解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20分)

  四、行政行为违法的种类分析(30分)

  五、行政诉讼中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分析(20分)

  六、在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提出了数百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其中大部分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最终判行政机关赔偿受害人2000余元,而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对我国现行行政赔偿的范围进行分析。(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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