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综合课试题
法理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1.罗马法复兴时期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流派是
A.罗马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
C.注释法学派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学在西方的发展的一般历程
【考点分析】 在西方,法学渊源于古希腊,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中世纪的法学附庸于神学。在12-16世纪,出现的以研究和恢复罗马法为核心的新的法学,主要是指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是19-20世纪,为适应资本主义新的发展而出现的学派。
2.下列措施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A.国家公务员甲因违法失职受到降级处分
B.驾驶员乙开车时不小心将一行人撞成轻微伤,乙主动赔偿了该行人300元钱
C.公民丙犯盗窃罪,但因有立功表现,法院判决免除其法律责任
D.党员丁因违反党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制裁的内涵和分类
【考点分析】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或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密切关联。没有法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的被免除,都不会再引起或导致法律制裁的产生。法律制裁的类别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对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例如: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伪劣产品价款的双倍返还。(2)行政制裁。是指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对违反行政法的责任主体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行政处分――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及其所属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惩罚性措施。(3)、刑事制裁。依法对犯罪人实施的处罚。其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4)、违宪制裁责任。
3.现代社会不仅需要法律这种社会规范,而且还需要道德、习俗等其他社会规范。这表明
A.法律的起源与道德有关
B.有些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习俗演化而来的
C.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
D.法律不是唯一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考点分析】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社会规范除了法律之外,还有诸如道德、习惯和宗教等表现形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它和其它类别的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4.依照刑法规定,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甲贪污公款15万元,法院依法认定甲构成贪污罪,判处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运用的推理方式属于
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
C.实质推理D.辩证推理
【答案】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推理的各种类别和内涵
【考点分析】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条件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两个类别。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主要包括包括演绎、归纳。形式推理的应用前提:经过调查存在某种事实和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原则。(一)演绎推理就是著名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即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围绕法律概念展开的;案件事实是经过调查,符合概念的行为或事件;结论是法官将两者结合做出的判断。(二)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当法官处理案件时,手边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供适用,但是从一系列早期的判例中可以总结出可适用的规则和原则,法官就按照先例的规则处理了此案。这是判例法国家最常用的法律推理方法。其优点在于体现了“同事同处” 的司法公正原则。
实质法律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互相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进行选择取其一的推理。它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在法律和事实前提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实质推理。
5.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法的制定原则是
A.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B.民主性原则
C.科学性原则D.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原则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法的各项原则及其意义
【考点分析】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它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合法性;(二)科学性原则,要求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三)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关系是产生法律规范的前提
B.法律关系是一切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之间合法的社会关系
D.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答案】 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关系的定义、内涵和特征
【考点分析】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保护或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动态适用的具体结果才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一)意志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因此它象法律规范一样,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性。同时,法律关系更是现实的法律主体所参与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也反映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二)客观性。社会经济生活、社会存在本身是客观的。法律是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法律关系是客观的。(三)合法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与法律规范规定相一致的关系。无论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法律关系一旦建立,法律主体间的行为就具有合法的意义。法律关系不仅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合法的性质。(四)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甲的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丧生,甲依法律承了其父的遗产。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A.车祸
B.甲的父亲死亡
C.甲与其你之间存在合法的父子关系
D.甲未声明放弃继承权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法律事实的含义和分类。
【考点分析】 法律上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一)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事件。前者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出现的客观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地震、洪水灾害等;后者是指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引起的事件,如,战争、戒严、废除法律。(二)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例如签约行为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伤害行为引起赔偿法律关系的产生等。法律行为强调当事人意志的主动性。在本题中,车祸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死亡是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8.划分法律部门时,首先应考虑和坚持的原则是
A.客观原则B.目的原则C.平衡原则D.发展原则
【答案】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各个原则的意义
【考点分析】我国法学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的认识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和主次原则。其中,目的原则直接体现了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有助于帮助人们了解、掌握本国现行法律。目的原则是最应首先考虑和坚持的原则,如果划分不利于该原则,划分法律部门就毫无意义。
9.就国家与法的关系而言,能影响以至于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因素是
A.国家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B.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政策
C.国家的中心任务D.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
【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从法律和国家的一般关系角度,阐明影响国家法的形式的因素。
【考点分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在本质上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受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上层建筑诸因素对法的影响,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在法和国家的关系中,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和制约着一国国家的法的形式。国家是法律的存在基础,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运行方式。
10.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是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C.是否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D.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事实中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考点分析】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支配而产生的一种客观现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或调整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最核心的区别在于事实是否受人的主观意识影响。
11.在我国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时
A.可以不再以党的政策为指导B.仍然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C.有时也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D.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受党的政策指导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司法原则和党的政策的关系
【考点分析】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形式职权,在审理案件是秉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是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的监督和制约。在国家权力中,不应当有任何绝对的权力存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其中,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首先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得以正确行使的重要保障。(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2.下列诸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或方向,这一特性指的是法的统一性
B.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和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这两种说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C.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D.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答案】 B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特征的内涵
【考点分析】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表现在(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被反复适用。(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则为主,法律规则是具有典型规范意义的文字。(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具有一般规则所不具有的逻辑严谨性。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后者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主体发布,并且一次性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实质就是法的载体,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而非规范法律文件主要指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节书、逮捕证等。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正式的法的范围,它只是法的适用等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2)行为关系或社会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直接的调整对象是行为关系,最终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有强制性,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它的强制性具有国家意义,强调国家的强制性。强制性是事物的一种性质,法的这种内在性质是由于它的实施依靠国家强制力这种外在力量的保障。法律的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障力量,它的实施还需要诸如道德、纪律、文化习俗、舆论等等的约束。
13.民间故事《铡美案》中,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这一法律现象表明
A.法律是公共意志的反映,具有超阶级性
B.法律有时候也是被统治阶级将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结果
C.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共同意志的体现
D.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也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答案】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考点分析】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他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某些情况下,统治阶级中的个别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相抵触时,统治阶级就会通过惩罚的方式,迫使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符合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驸马陈世美被依法处决,反映了统治阶级在个别案例中,为了维护本阶级更大的利益而对个别利益的牺牲。封建社会的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是其主张。
14.下列行为中,属于狭义上的“法的适用”的是
A.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为由批准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
B.税务机关以涉嫌偷税为由对某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C.婚姻登记机关以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拒绝颁发结婚证书
D.法官张某周末在家休息时主动为领居调解纠纷
【答案】 A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的适用”的概念的内涵和范围。
【考点分析】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司法机关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法律体制下有所不同。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里,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法院就是司法的主体。在我国,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15.当代中国社会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
A.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B.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文化
C.前苏联的法律文化
D.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文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意义
【考点分析】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在有的时期对有些社会阶层可能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文化、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对其影响较大,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变量。但是,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为普遍、影响也更大,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用。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答案】 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法律的范围
【考点分析】 立法的含义一直以来,存在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主要的分歧在于对立法的制定主体和法所涉及范围的认识的不同。狭义的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基本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以狭义的立法概念为基础,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给分。)
1.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B.法学是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的,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C.法学的研究对象存在不同层次,最深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法
D.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
【答案】 A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学的定义、产生和发展
【考点分析】 法学就是以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凡是和法的运作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属于法律现象的范畴。法学必须对法律现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状况也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心问题是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对法学体系的分科,目前最常用的分类标准有两个: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分类,法学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是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分类,法学分为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研究互相补充,没有高低层次之分。法和法学并非是同时产生的,法产生之后,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中“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中“子女”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他认为这里的“子女”仅指成年子女,不包括未成年子女。刘法官的这一解释属于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限制解释D.有权解释
【答案】 B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法律解释各种分类形式的正确理解
【考点分析】 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一、根据法律解释主体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是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一)立法解释,是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3)省级人大及其它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得法人大对地方性法规的说明。(4)省级地方政府对其制定的相关文件的解释。(二)司法解释,是最高国家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1)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2)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3)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两高对于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解释;(三)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分为两种情况:(1)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2)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该种解释仅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没有法定的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公民个人对法律做出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包括:(1)学理解释法学研究者或机构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只有说服力而没有约束力。但是由专家、学者对法律所作的说明,在实践中会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中。(2)任意解释是指一般的公民、法人、案件当事人等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解释。该解释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一)字面解释,是对法律所作的忠实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该解释不扩大也不缩小法律的字面含义。
(二)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时、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在我国,扩充解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条文文字未能包含的立法意图而设定的解释方法,它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
(三)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为法定解释,在法律解释的分类中,没有有权解释的类别。
3.下列关于我国法律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B.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C.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
D.法律监督可以分为有权监督与无权监督
【答案】A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分类
【考点分析】法定的监督主体依据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进行调控、纠偏、审查、督促,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依照法律监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党监督。其中,国家监督又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它们是一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内容。三种机关的监督主体、依据、程序、对象、结果各有差异。社会监督中的人们团体和个人是法律监督中的重要力量。人民检察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4.下列关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治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
B.依法治国的重心是依法治权
C.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后者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D.法治与民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支柱,但法治与民主并不是天然统一的
【答案】 A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治的概念、法治和法制的关联、法治和民主的关系等法治的综合认识。
【考点分析】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法治的原则,最为核心的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含义不同。法制主要强调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和制度的实施。法治在不仅仅关注法的形式意义,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保障。(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截然对立,法制和人治并非互不相容。
法治和民主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同时发端于启蒙运动,并在资产阶级的革命中转化为现实的政治结构和制度现实。
5.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法律与道德并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B.道德是法律动作的社会基础
C.法律必须合乎所有社会成员的道德要求
D.法律是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答案】B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和道德关系的正确理解
【考点分析】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加以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和道德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相互作用。但是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道德和法律又有显著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的适用范围有所交叉,但亦有分工。道德不仅仅约束人的行为,又会干预人的内心世界,有些道德问题是法律不宜涉及的,两者的范围不同。道德和法律的外部约束力不同。对于道德约束力的不足,常常需要以法律的方式保证实施。而道德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调整手段,对法的实施运作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6.下列诸项表述中,能够成立的有
A.立法体制是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
B.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与终极性
C.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而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
D.守法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
【答案】BC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对立法体制、执法、司法和守法含义和特征的理解。
【考点分析】立法体制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的制度和结构体系。执法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征:主体的特殊性;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执法范围的广泛;执法程序的效率性;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司法的特征表现在:第一、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它只有受到请求,才能采取行动。第二、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力,在其之上的只有法律。第三、司法权是居中裁判性权力。第四、司法权是终极性权力。司法的最终判决,对所有案件具有终极的力量,是国家最后的权力。守法和违法的是相对的概念。(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 简答题:(本题8分)
简述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要点〕(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 分析题(本题10分,· 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1.运用法理学理论和知识分析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
2005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和知识,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3)从行为模式角度分析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的种类。
(4)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哪一种类
〔答案要点〕(1)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行政规章中的部门规章。因此,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应属于部门规章或行政规章。
(2)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范围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即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部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酒类经营者”为假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为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和“处两千元以下罚款”是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也可以运用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论进行正确分析)(3)从“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禁止性法律规则”;从“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这一行为模式角度而言,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因为禁止性法律规则和命令性法律规则可以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总体上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4)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因此,材料给定的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
四、论述题(本题15分)
联系我国实际,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答案要点〕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知识或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就法律意识与法治的关系而言,培养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就此论断进行正确论述。
第二,在法的制定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进行正确论述。
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执法和司法中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联系我国执法实际进行正确论述;联系我国司法实际进行正确论述;联系我国法律监督实际进行正确论述。
第四,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是全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重要思想保证;联系我国守法实际进行正确论述。
第五,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社会成员较高的法律文化素养是法治国家的条件之一。对此论断进行正确论述。
宪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答案】 D
【考点分析】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它不属于基本法律,其它三个均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都是基本法律。
【考生注意】基本法律的判断的最可靠的标准是其由全国人大制定,只要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就是基本法律。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答案】D
【考点分析】英国没有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18.依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
A.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C.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D.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
【答案】 C
【考点分析】第1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有无统一的法典形式;第2项分类的依据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第4项分类是现代一些宪法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没有多大的影响力。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
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答案】 C
【考点分析】 这是考查对制宪权内涵的理解,在四项中,只有第3项是错误的。因为一般认为制宪权是创制宪法的权力,而立法权是由宪法所设定的权力,两者明显不处于一个层次。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A.有权改变或撤销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所以只有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注意宪法监督制度中的撤销和改变的适用情况。
21.甲村与乙村毗邻,乙村的用水源自流经甲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甲村认为这条小河在历史上就属于该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水管站统一调配,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集体所有,政府统一调配用水应事先征得甲村同意
B.甲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甲村所有,这条小河的水流当然也属于集体所有
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
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属于甲村所有,但乙村人也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了解决乙村的用水问题,县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
【答案】 C
【考点分析】 水流是专属于国家的,所以只有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这个题目似乎内容很多,但实际上想考查的问题却很简单,所以,在考试中,如果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对问题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其中的关键点。(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
A.甲当选B.乙当选C.丙当选D.三人均不得当选
【答案】 D
【考点分析】选举本身是无效的,根据选举法第41条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因为投票人数未达到选民人数的一半,所以只有第4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判断某人当选时,不仅要看其是否得到了法定的票数,而且要先看选举本身是否有效。如果选举本身无效,则不论候选人得到多少赞成票也不能当选。
2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A.国家机关B.人民团体
C.自治组织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答案】 D
【考点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说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即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考生注意】这是以前考过的题目。
24.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宁夏回族自治区B.内蒙古自治区
C.广西壮族自治区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答案】 B
【考点分析】第2项是1947年建立的,宁夏和广西自治区都是1958年成立的。第4项是1955年建立的。
25.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B.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C.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答案】 D
【考点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有1/10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18条、第14条和第8条分别对第1项、第2项和第3项作了规定;所以第4是错误的。
26.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
A.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国际儿童权利公约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
【答案】A
【考点分析】第2项我国政府已经签字加入,但还没有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第3项是1991年批准加入的。第4项是1980年我国批准加入。
【考生注意】国际条约在我国由政府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最终对我国生效。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D.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答案】D
【考点分析】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的职权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此项权利。
【考生注意】要注意区别全国人大和常委会职权的区别。注意其中有些权力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可以行使,而所有权力是两者所单独有的。
28.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一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弄清了案情并作出了判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
B.法院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信件无权拆检
C.法院对当事人所有的信件都无权拆检
D.法院拆检当事人信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案】 C
【考点分析】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检查外,除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信件进行拆检。所以只有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拆检信件的只有两个主体,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9.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中庇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受庇护权只能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
B.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要求,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
C.我国政府对于外国人提出的避难要求应当同意
D.取得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驱逐
【答案】 C
【考点分析】根据宪法经3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不是必须同意,我国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所以第3项是错误的。
30.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闭会后,我国当时设置的国家元首是
A.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B.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C.政务院D.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答案】 B
【考点分析】当时未设置国家主席,只设置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虽设有主席,但与现在的国家主席不同。
31.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B.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C.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报告
D.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该人民代表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答案】B
【考点分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办大代表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也按照上述规定报告。
【考生注意】闭会期间不存在主席团,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反之情况亦然。(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48.下列关于我国法律监督的表述,正确的有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B.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C.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成为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
D.法律监督可以分为有权监督与无权监督
【答案】 ACD
【考点分析】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不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其它监督称为无权监督。所以只有第2项是错误的。
52.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B.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C.中国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D.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军令和其他命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
【答案】ABD
【考点分析】中央军委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一个国家机构,因此要遵循人大制度的一般原理,即要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同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考生注意】宪法中关于中央军委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机关有所区别,一是没有规定军委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其他法律也没有规定。二是中央军委主席没有任期限制。
53.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
A.国家的保障B.社会的保障
C.企事业组织的保障D.国家机关的保障
【答案】 AB
【考点分析】宪法第44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第1项和第2项是正确的。这是宪法的直接规定,没有什么可疑问的。
54.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是
A.鼓励B.支持C.引导D.指导
【答案】 ABC
【考点分析】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考生注意】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方面经过一个转变,1988年和2004年的规定有所区别。
55.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包括
A.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B.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C.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D.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 ABCD
【考点分析】 根据特区基本法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58条的规定,以上四项权利中央人民政府都可行使。
【考生注意】注意中央人民政府的每一种权力具体的行使程序。
57.下列关于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政权组织形式与国体之间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B.任何国体均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C.国体从属于政权组织形式
D.只有借助于政权组织形式,国体才能外化出来
【答案】 ABD
【考点分析】 本题考查政体和国体的关系。在这二者的关系中,把握住它们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即可,其他的论述都可以从这一基本判断中引伸出来。
58.规定公民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我国宪法是
A.1954年宪法B.1975年宪法C.1978年宪法D.1982年宪法
【答案】AD
【考点分析】这是考查国家赔偿权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这一制度,但1975年和1978年两部宪法没有这一制度,直到1982年宪法恢复规定。
59.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包括
A.工人阶级B.农民阶级C.小资产阶级D.民族资产阶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的对象包括上述四个阶层。
【考生注意】注意统一战线的对象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对象。2004年宪法修改时,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对象: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5.简评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
【答案要点】(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我国现行宪法新增加的规定。
(2)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性机关,这就使得宪法解释工作有可能得以顺利开展。
(3)但是,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明确地行使过宪法解释权。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一是由于没有建立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并不明显;二是程序性制度的缺失。
(4)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一是需要建立真正的宪法诉讼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的程序性制度。明确规定宪法解释的提起主体、作出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
【考点分析】这是一道较灵活的试题,不仅需要回答宪法中的具体制度,还要对其进行评价。
【考生注意】评价宪法中的某一制度时首先要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一准确描述,这是评价的基础,其次要从正面和负面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力求客观公正,对于制度运作中的问题要找出原因所在,最后在分析的基础上可以给出解决问题的设想。(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8.某市政府为了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混乱状况,在多方的建议下,欲出台关于限行摩托车的规定。公民甲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认为出台这样的规定不合理、不合法。于是联合了近百人到市政府门前游行示威,要求市政府不要做限行摩托车的规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市政府是否有权出台限行摩托车的规定?为什么?
(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公民甲某应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答案】(1)市政府为了维持公共秩序保障交通案例,有权出台有关交通管理的行政措施。在措施的具体内容方面,市政府有权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决定。所以,在理论上,市政府既可以限行摩托车,也可以完全禁止摩托车,当然也可以限制其他车辆,这些基本上是市政府的职权范围,当然,市政府不能随着出台政策。一般而言,市政府要考虑到:第一,其目的是否合法;第二,手段是否必要且有效;第三,有无其他对公民权利限制更小的措施。(2)公民甲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体、游行和示威的权利,但1989年我国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根据该法的规定,集会示威应提请5天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才可以游行示威。
(3)公民表达自己的意见以采取以下渠道:第一,经过合法程序申请集会、游行和示威。第二,可以向政府信访办公室或人大信访办公室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自己的意见。第四,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要求法院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法制史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2.春秋时期“竹刑”的制作者是
子产B.邓析C.李悝D.商鞅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的制定情况。夏商西周三代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而且,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信条,法律由奴隶主贵族垄断,并不公之于世。因此,“临事制刑,不预设法”是中国奴隶社会常见的现象,奴隶主贵族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奴隶甚至平民进行法律迫害。但到春秋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不断壮大,他们强烈要求将法律公布,以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权利。因此,到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竹刑就是春秋末期由郑国大夫邓析编篡的。在子产公布成文法三十多年后,邓析为了宣扬自已的主张,自行修订郑国所制的旧法,另编刑书,因写在竹简上,故名。子产也因此被处死,但公布成文法已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所以郑国“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子产是春秋后期郑国的执政,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公布最早的成文法,遭到了当时守旧势力的强烈反对。李悝制定的成文法是《法经》,奠定了中国成文法的基础,对中国法律史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而商鞅相秦时,“改法为律”,开中国称法为律的先河,自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一直以律为名。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制定是一件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历史事件。因此,这一时期的法制历史应该重点注意。
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
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
【答案】 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法经》的内容。李悝在魏国进行变法运动,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制定出《法经》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是惩治盗窃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惩罚伤害他人身体或残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囚法》、《捕法》的内容则是有关诉讼、审判、执行刑罚和追捕犯罪者;《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
【考生注意】要特别注意《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特殊地位。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无论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方面,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之原始源头。
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
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
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答案】 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汉代的经济立法。 “重农轻商”是中国传统的经济立法指导思想,汉承秦制,规定了许多的措施和法令对商人进行各方面的限制。告缗令即其中之一。元狩四年(前119),汉武帝下令征收算缗钱,即对工商业者征收资产税。“缗”,指用绳子串起来的铜钱,1000钱1串,称为1缗。算缗令是众多限商措施中对商人打击和限制最重的,它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负担。许多商人、豪富匿财不报。因此,武帝下达告缗令,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规定凡能告发隐匿资产及呈报资产不实的,将分给所没收资产的半数以资奖励,而被告发者一经查实即没收其财物。一时“告缗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大多因被告发而基本破产。汉廷派遣官员到各郡国收缴缗钱,没收了数以亿计的财物、成千上万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告缗令前后共实行了四年。告缗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击诸侯王、富商大贾的效果,为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物质基础,并保证了反击匈奴战争的胜利,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并,使流亡农民以某种方式重新与土地结合起来,在短期内解决了某些社会问题。但是,这是自汉初实行“抑商”政策以来,在经济领域对商人打击最重的一次,使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更为重要的是,汉朝的这一做法影响深远,以后中国历代也基本采取重农抑商政策,致使中国的农业社会长期维持下来,而商业发展缓慢。
【考生注意】“重农抑商”这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坚持的经济思想,这一思想必然会反映到立法当中。如商鞅变法时期的鼓励耕种。汉代的经济立法当中还有很多限制商业的规定,如盐铁酒专卖及对商人的一些困辱性规定。当然,“重义轻利”的思想在宋代发生了某些变化,对此应该予以一定注意。(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35.中国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汉朝B.南北朝C.隋朝D.唐朝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封建五刑制度。刑罚是古代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文明发展与进步的体现。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由原始、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简省、轻缓方向发展。奴隶社会时期,刑罚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经历了秦汉三国魏晋的发展和改革,特别是汉文景帝的刑罚改革,中国的刑罚制度逐渐走向文明,到隋代,中华法系开始走向成熟,在总结了历代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开皇律》对古代刑罚制度进行了改革,将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用笞、杖等身体刑替代了墨、劓肉刑;用徒流等劳役刑代替了剕、宫等肉刑,在法律上废除了肉刑,从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体现了法律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考生注意】中国的五刑制度起源,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奴隶社会时期,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制度。大辟是死刑,其余四种都属于切断肢体、刻裂肌肤的肉刑,此时刑罚制度的特征原始、野蛮、落后、残暴,以剥夺人的生命和残割人的肢体为特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对劳动力需求增加,以及法律文化的进步,人们的法律观念的改变,“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重视犯人劳动价值的劳役刑开始增多,刑罚朝着慎刑、宽缓、文明方向发展。隋《开皇律》不但内容简约,更删除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废除不少残酷的生命刑,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制度,一直影响到清朝。
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纂体例的封建法典是
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封建法典编篡体例的流变。李悝制定的《法经》六篇是中国封建社会立法的基本模式。此后历代的立法,都基本遵循此一架构,只是在篇目和内容等方面进行某些调整和完善。汉代肖何制定《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三章;曹魏律则增加至十八篇;晋律二十篇。北齐在晋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编篡,篇目精减为十二篇,篇名为名例(相当于总则)、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体例、结构上具有开创性,一直为以后各朝所沿用,因此,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开皇律》继承了十二篇的编纂体例。
【考生注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北齐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重要的发展时期,此时,许多的法律制度开始成熟定型,并成为隋唐法律的渊源。因此,此阶段的法律制度应当予以相当的重视。
37.《麟趾格》颁布于
东魏B.西魏C.北魏D.北齐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麟趾格》东魏政权颁行的法典。公元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两个政权。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制,“以格代科,于麟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同年颁行天下。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主要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科、比等发展变化。格是封建社会的行政法规,源于汉代的科,至东魏始末独立的法典名称。
38.最早规定“奸党罪”的法典是
唐律B.宋刑统C.大明律D.大清律例
【答案】 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明代刑事立法。中国封建最高统治者历来禁止官员结党营私。汉代就曾有“阿党罪”。但汉唐宋元各代刑法中都没有专门的“奸党”罪。到明代,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相互包庇、削弱皇权的教训,正式把“奸党”罪作为律条,写入国家大典。“奸党”条的主要规定有:第一,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第二,严禁内外官结交。若在朝官员与内官及侍从互相交结,漏泄事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第三,严禁大臣擅自撤免或私自选任官吏,以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对于触犯奸党律条者,处罚十分严厉,仅太祖洪武期间,以奸党罪被杀之官吏就达几万人之多。明朝奸党罪的法律规定,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服务的。它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但对百官的不信任使皇帝只能重用宦官,从而为宦官擅权提供了方便。它反映出封建晚期地主阶级开始走向没落,封建的吏治日益败坏,法律的惩罚内容也日益严酷。
【考生注意】明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全面走向衰落的时期,这一时代背景在明代法律中多有体现,考生应该对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重视。对于奸党罪,《大清律例》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中奸党罪的条款,并有所发展。
39.唐朝时京城长安某人犯有三种罪,三种罪的处刑分别为徒一年、徒二年和徒三年,依据唐律的规定,该罪犯最终将被处以
徒二年B.徒三年C.徒六年D.徒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二罪以上俱发”等的刑法适用原则。答案是B。唐律规定了合并论罪原则。即一人犯数罪,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如一人犯数罪且被同时发现,判决“以重者论”;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被发现而且已经判决执行,后又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但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过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该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它体现了封建盛世时期的刑罚轻缓与中典治国的精神。
【考生注意】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甚至不少规定对今天中国社会的治理还有相当的借鉴意义,在复习时,不仅要识记唐代的律文,而且要能够实际运用。
40.在官制中实行差遣制的朝代是
汉朝B.唐朝C.宋朝D.明朝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宋代的职官制度,答案是C。差遣制最早始于唐代武则天时期。当时,武后广招天下人才,然后派往各地“试官”,但这在当时并没有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而是临时性的措施。经历了五代十国大分裂局面后,重新确立对全国主要地区统治的宋朝,其首要目的就是笼络异己,消除割据,达到中央集权。因此,宋把差遣制确定了一项固定的行政制度。所谓差遣制,是指临时派遣某些官员去执行各种任务。差遣官一般可以绕开铨选授职通常的一套繁琐程序,而由君主直接任命,以完成某些紧急复杂的使命。宋代任官时,使官、职差遣分开,官名只用来表示官位和俸禄的高低,称为“官”、或“职”,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由皇帝灵活掌握。这样,位居高位的功臣故旧、地方藩镇、遗老朝臣官品虽高,但并不掌握实权,真正操纵权力的是由皇帝直接指派的官员。由于实行差遣,官员经常调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官员盘踞一方、权重难制的局面的出现,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权的稳定。但此种制度也紊乱了官制,使宋代官员数目剧增,极大地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特别是官员有职无权,一样可以坐等升迁,助长了因循守旧、碌碌无为的官场习气。因此,弊病也是非常明显的。
【考生注意】中国古代,官僚队伍是封建专制制度的支柱,吏治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所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在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以法治官的传统,行政方面的立法成就和制度创建十分可观,考生复习时对此应该重视。
41.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的罪名确定都是比照律典正文中的
谋反B.谋叛C.谋大逆D.大不敬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代刑法的适用,答案是C。满清前中期,为了巩固政权,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自明代以来兴起的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潮,清朝以严刑惩罚异端思想,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最突出的就是“文字狱”的迭兴。当时,清律典中并没有关于语言文字犯罪的条文,统治者比照 “谋大逆”判罪。所谓“谋大逆”,属“十恶”之一,清律中是这样规定的:“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属政治性犯罪的重要内容,仅次于谋反。“十恶”是直接侵犯皇权和封建统治秩序的最严重的犯罪,是刑事镇压的首要目标,为“常赦所不原”。对于文字狱的审判比附“谋大逆”一条,对语言思想犯罪的打击力度就大大加重了。这样,一案构成,往往全家被杀或灭族。造成“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士大夫因“惧一身之祸”而埋首书斋。清代一度颇具生气的学风,转而为繁琐的考据之学所代替。
【考生注意】“十恶”是指谋反、谋叛 、谋大逆、大不敬、恶逆、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罪名。考生要掌握它们的具体内容。谋反,意为“谋危社稷”,即企图推翻现行君主政权;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企图叛国。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42.《大清民律草案》后两编“亲属”与“继承”的起草机关是
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资政院D.宪政编查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答案是A。《大清民律草案》是由修订法律馆与礼学馆共同起草修订的。其中前三篇是总则、债权、物权,主要“以模范列强”,即依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为主,由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起草。后两篇是亲属、继承,由于主要涉及到中国传统,以“固守国粹为主”,由礼学馆负责修订。
【考生注意】法律的近代化是一个十分艰难探索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法文化与近代西方法文化不断进行碰撞、融合,这必然反映到立法里面。清末作为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起始阶段,此时期传统与近代法文化的这种碰撞与交融必定更为突出,因此在其修订的各种法律中,必然是传统与近代西方的法文化并存。
43.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实行
四级三审制B.三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三级二审制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答案是B。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沿用了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法院组织体系,采用四级三审制。1932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法院组织法》,改为三级三审制。普通法院分阶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一般在县、省辖市设地方法院,在省、首都、特别区、院(行政院)辖市设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设在南京市。
【考生注意】南京国民政府是中国法制近代化极其重要的阶段,此时期,不但制定了近代化的六法体系,还建立起了具有近代性的各项制度。
44.中国近代史上被称为“贿选宪法”的是
A.191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B.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
C.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中国近代宪法立法活动。答案是C。
1923年,掌握北京政权的直系军阀逼迫现任总统黎元洪出京并辞职。为了使自己能当上总统,直系军阀首领曹锟以金钱诱惑国会议员。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国会议员与直系就选票价格(每张选票五千元)和付款方式达成一致。10月5日,曹锟被选为总统,时人讥为“贿选总统”,此次国会被称为“猪仔国会”。曹锟和国会都急于完成宪法的制定,因此,在选举后不到一周时间内,完成了《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时人讥为“贿选宪法”。
【考生注意】清末民国时期,各政权都争相利用宪法作为自己政权合法性的标志,因此,制定宪法活动频繁。要注意各个宪法的内容、特点和区别,以及看清其本质。
45.规定“三三制”原则的宪法性文件是
A.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D.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主要知识点是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制度,答案是D。1941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其抗日战争时期重要的的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由于当时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进行抗日,在其施政纲领中规定了“三三制”的民主原则,即各级抗民主政权民意机关及政府机构在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左派进步人士占三分之一,中间人士和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这既保证了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又有利于吸引其他抗日人士参加抗日民主政权。
【考生注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新民主主义政权所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于1931年11月7日制定,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4年1月由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了重要修改。当时,由于全国各地的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迫切需要制定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政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适应了这一需要。其主要内容包括:确立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兵专政,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确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兵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国的胜利”,并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性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则是于1946年4月颁布的,是解放区中制定的最具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则是1948年8月由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它是解放战争后期人民民主政权带有典型意义的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及有关各项政策。
二、多项选择题:46~63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该小题不得分。
60. 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
A 受财枉法B 监守自盗
C 受所监临财物D 坐赃
【答案】A C D
【考点分析】唐朝的统治者认识到隋朝二世而亡,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官吏贪赃枉法,吏治黑暗,他们继承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经验,把加强官吏管理、严惩违法失职和贪赃枉法的官吏,作为封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为此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立了专条,用于惩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犯罪,并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唐律以行为人身份、财物性质和获取的手段,将该类犯罪分为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类,均称为六赃罪,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其中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及坐赃,用于惩治贪赃官吏。所谓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所谓受财不枉法物是指虽然未枉法裁判,但是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所谓受所监临财物是指官吏非法收受所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的财物。所谓坐赃是指“非监临主司,因是受财,而罪有此赃,故名坐赃之罪”。意思是指官吏非职务之便,接受不应当收取的他人财物,所谓强盗和窃盗分别是以暴力手段或者秘密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手段,以上六种罪名,前三项,一般指官吏而言,故均在《唐律职制》律,而强盗、窃盗在《贼盗律》中,坐赃致罪在《杂律》中;所谓监守自盗,是指身为监临主守而窃盗自己监管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六赃中的罪,故选A C D.
【考生注意】唐朝关于六赃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统治者以重刑澄清吏治的决心和严惩贪官、威慑他人的立法意图。六赃之罪名的划分有合理进步的一面,同时“以赃论罪”又有偏重赃值,忽视实际危害程度的一面。(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1. 下列关于宋朝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 《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周刑统》
B编敕编例成为重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C“重法地法”是北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D审判制度执行鞫谳分司制
【答案】A B C D
【考点分析】宋初沿用《显德刑统》(即大周刑统,五代后周的法律汇编),因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七月完成,太祖制定颁布《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共12篇502条,乃“模印颁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唐末的《大中刑统》和五代的《大同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颁布以后,虽经数次驳议但改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具有“丽刑名轻重”、“比事依条断遣”效力是敕而不是刑统。这是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在立法上的体现。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基于敕的大量颁布而进行经常性的编制活动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也是宋朝立法特点之一。所谓编敕是把更多的散敕加以汇编,经过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此种活动称为编敕,自太祖以后各朝皇帝具有频繁的编敕活动,而且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宋朝所编敕令格式占法典总数的80%以上。编例也是宋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是指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者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前者称为条例,后者称为断例。
有宋一代社会矛盾尤其是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社会危机不断加重,统治者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出发,对危害社会治安的和国家根本利益的“贼盗犯罪”,宋仁宗于嘉佑七年,于常法之外首立“窝藏重法”,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该法适用于特定地区的刑事特别法,该法的出现是中国刑法史上的一大变化,对宋以后的封建刑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以惩治盗贼之法惩治窝藏犯的同时还京畿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者,加重处刑,宋神宗(熙宁四年)通过编敕修改了贼盗重法,扩大了重法适用地区,自哲宗时重法地已占全国二十四路的71%,重法地法的推行实际上是非常之刑,基本代替了宋刑统中的贼盗律,不仅加重了对盗贼犯罪的处罚而且打破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对封建后期的刑罚制度产生消极影响。此外宋代审判制度富有特色,其表现为——“鞫谳分司”,即实行审判分离的制度,前者称为鞫司,负责审问案情,后者称为谳司,负责检法量刑,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障审判质量,故本题全选。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宋代立法和司法制度特点,“宋刑统”的“律敕合编”、编敕编例活动、重法地的刑事特别法以及“鞫谳分司”的制度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封建专制的立法指导思想。
62.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律包括( )
A西宁番子治罪条例B 蒙古律
C钦定八旗则例D回律
【答案】A B D
【考点分析】清王朝是统一的多民族封建政权。为了巩固辽阔的疆域,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合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统一的司法管辖,清政府除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少数民族和民族事务的、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蒙古律》、《回律》和《苗律》等,《蒙古律》共12卷209条,是清政府于乾隆六年制定的适用于蒙古族居住地区的立法,是关于一部行政、民事、刑事、军事、司法各程序各方面的民族法规,《西宁番子治罪条例》是青海地区少数民族法规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规定刑名和处理犯罪的司法程序;《回律》是适用于维吾尔族的专门立法,对于维族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都作了专门规定;尤其是对维族地区的宗教管理和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对于清朝治理回部,稳定边疆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上属于清朝少数民族法律的组成部分,故选A B D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特殊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
【考生注意】清朝民族区域立法是整个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规对于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及加强中央政府同民族聚居地区的联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63.规定采用责任内阁制的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有(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中华民国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答案】A D
【考点分析】“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1913年11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由于该委员会主要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活动,故称这部宪法草案为“天坛宪草”。共11章113条。这部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的形式和原则,肯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共和国。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行政权利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仅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但是“天坛宪草”有很大的妥协性。由于该宪草束缚了袁世凯的权力,他下令解散国会,“天坛宪草”未及公布就成了废纸。《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虽然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一部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它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可以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文件,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共和政体,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统治制共和政体。它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分七章56条,它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体现出3个特点,一:削弱了总统权力,将统治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二 :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强了治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三 :扩大了及其严格的修改程序。《中华民国宪法》实行五权分立的宪法原则,在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近现代历史上几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规定的政体,请注意其历史沿革、变化并比较它们的特点。
三、简答题:64~66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6.简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答案要点】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由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原定宣统五年施行,但因清朝灭亡而未及施行。它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型法典之一,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大清新刑律》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典诸法合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2分)
(2)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采用新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徒刑、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2分)
(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如采纳罪刑法定而删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代替封建等级特权,删除了八议、十恶等罪名,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2分)
(4)《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传统的刑法规则。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2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修律时的刑事立法。
【考生注意】要注意区分《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是一部仿照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体例,掺和中国封建旧律修订而成的一部近现代法典。虽然,出于国情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考虑,其中保存着不少的传统刑法的原则和内容,但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开始瓦解,是清末修律的代表作。它对中国的法律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民国初年,北洋政府还批准援用此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现行刑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五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
四、分析题:67~69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69.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适用这一法律原则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3)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案要点】(1)文字反映的是唐律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法律原则或亲属犯罪容隐或亲属相隐原则。(2分)
即在一定的血亲范围内,法律规定允许互相隐罪甚至向亲属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使犯罪者得以逃亡,而不予以制裁或减轻处罚,同样,部曲、奴婢,虽无服,也要为主人隐罪。
这一原则是以儒家的“父子相隐”思想为渊源,是对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2分)
(2)唐律规定“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即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政治性的严重犯罪,不得适用此律。(1分)
原因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不是一般犯罪,而是直接危及国家统治和政权巩固的重大犯罪。因此,在忠、孝不能两全时,维护封建统治便被置于首要地位,亲情必须让位于法律。(2分)
(3)唐律这一规定,是儒家学说入律和唐律以礼为准绳的突出表现,其宗旨是在不危及国家统治秩序的前提下以法律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和封建家长制。(3分)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唐代的刑法原则。孔子曾经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仁孝思想。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直接把这一思想引入律典之中,“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代定罪量刑的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原则为以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到唐代扩大了相隐的范围,发展成为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
【考生注意】以家族本位、重视伦理道德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秦汉时期,封建家族伦理法开始形成,到隋唐走向完备。《唐律疏议》完成了引礼入法的进程,实现了礼法的高度融合,是家族伦理法成熟的标志。无论其立法精神、立法原则,还是其法律条文的内容、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强烈的家族本位的特征。对此考生应予以高度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