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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法硕试题分类解释(法律基础课)

整理日期:2008-07-12
资料来源:海文专业课法律硕士考研资料

历年法硕试题分类解释(法律基础课)

  总论

  今年是第二次做这个分类了,将06的考题(红色部分)做了分类。希望对大家有用。这次将重点对06的试题做分析。因为对于考点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其他年份的就不再做过多的分析与解释。如果有什么错误希望大家指出来。

  当然,由于水平有限,所有知识点我都没有详细讲解,这里的理解留给大家自己看书解决。另外,对于03年之前的题目可能有少许题目没有归纳进来。而且,由于试题本身的原因,可以看到这个归类显得选择题多一些。其他题型,我个人认为都是在选择题的基础上一种转化,只要理解了,知识点,其它题目都是一样做的。

  我认为,做这样一种归类主要的目的是要大家掌握重要的知识点,了解考试会怎么样出题目,通过分析我们在复习的时候可以把握重点。当然,也可以通过对这些题目的分布情况大致了解出题的规律,方便大家复习,节省复习时间。

  有的题目我没有给出答案,而且所有的选择题都是不定选择题,这样可以加大一些难度。况且,只要把这些知识点认真弄透了,做这些题目基本上问题不大。至于大题的解答,更多是一个方法问题,对此我将另外讲解。

  刑法总则

  总述

  刑法总则历来是刑法试题的重点,几乎占了刑法分数的70%,而且考试所涉及到的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刑法总论知识点。所以,在复习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把总论部分弄懂弄透。

  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上属于记忆的题目,主要是要注意如何认定题目中给出的例子属于那一项原则。

  历年试题:

  2、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是()[2006]

  A 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 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 适用类推解释

  解释:这个题目比以往的题目要灵活多了,不是直接考察记忆,而要求考生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些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刑法的基石,当然,由于法硕入学考试的特征注定不会考很难。用最简单的一个一般性的推论就是,最有利于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就是法定原则。因此,该题的答案应当是C。

  1、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2000]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

  3、我国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法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解释:上述三个题目都是记忆型的题目,只要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就肯定可以回答出来。

  二、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就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主要是要看《刑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这四条分别规定了我国刑法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以及普遍管辖原则。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第六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领陆、领水以及领空

  2、 第六条规定的犯罪,实际上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3、第七条规定的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刑法对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4、对于第九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实际上和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是存在交叉重叠的地方的。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外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此罪也没有危及到我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权益,一旦犯罪行为人进入我国领域,我国刑法可以根据相关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刑事管辖。

  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是要注意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就是刑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说白了就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历年试题:

  1、 如果某犯罪案件不是发生在中国领域,且该案犯罪人不是中国公民,被害人也不是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但中国对此案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是基于()[2006]

  A属地管辖原则 B 普遍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属人管辖原则

  解释:管辖问题每年都要考,但除了05年有个题目比较难以外,都属于简单题目。只要了解了我在前面的关于管辖的几个法条的解释就可以做出正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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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法硕试题分类解释(法律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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