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殷商时期的刑罚
殷商王朝建立后,为了保护统治者贵族的财产和利益,制定了极残酷苛刻的刑法。这里的“刑”,还不是法。“刑”,是统治者惩罚犯罪者的手段和方式;而“法”,则是君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商代刑罚惨重,五刑俱全。五刑有劓、刖、宫、黥、辟等。除此以外,还有统治者随心所欲制定的酷刑。
殷商刑罚散见于文献和甲骨文材料中,主要有:
劓殄,《尚书·盘庚》记载:盘庚将迁殷,殷民有人反对。盘庚就训话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劓,割也;殄,绝也。劓殄,即灭族之意。
醢,《史记·殷本纪》载:纣王“醢九侯”。醢,即把人肉做成肉酱。
脯,《史记·殷本纪》云:纣王“脯鄂侯”。脯,即把人肉做成肉干。
剖心,《史记·殷本纪》载:纣王“剖比干,观其心”,即把人的心肝挖出。
烹,《帝王世纪》云:殷纣王“囚文王,文王之长子曰伯邑考质于殷,为纣御,纣烹为羹。”烹,就是把人放在器物里烹煮。
孥戮,《尚书·汤誓》载:“予则孥戮汝。”孥,子也;戮,杀也。即不仅杀其本人,而且祸及其子女。
炮格之刑,《史记·殷本纪》曰:“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集解》引《烈女传》曰:“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又《索隐》引邹诞生云:“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断手,殷代人民动辄得咎。《韩非子·内储说上》云:“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刖刑,用刀锯断足的刑法称刖刑。每次被处刖刑的人,有数十,甚至上百。 [16]
商王朝的刑法保留了原始社会的落后性、野蛮性,同时也表现了奴隶主贵族残暴的凶狠的本性。商代统治者就是以这种残酷的刑法去镇压人民,消灭异己,以加强统治的。商代刑法已大体具备,故后代有“刑名从商” [17] 之说。
殷商时期,还有监狱。《墨子·尚贤》载,商代有“圜土”,此即商代的监狱。又《史记·殷本纪》载:“纣囚西伯羑里。”《集解》引《地理志》曰:“河内汤阴有羑里城,西伯所拘处。”羑里,亦是殷纣王时期设置监狱之处。
在殷墟的第 15 次发掘时,于一个坑中发现三个带枷的陶俑。女俑双手枷在前,男俑双手枷在后。这种现象反映了殷代拘捕男女罪犯的社会现实。甲骨文有“■”、“■”等字形,是刑具的象形字。甲骨文中还有“圉”字,作“■”形,像一个人手戴刑具被囚在圜土监狱中。殷墟遗址发现一个长方形的小土穴,长 1.6 、宽 1.1 、深 2.7 米,里面有一具人骨和一个陶鬲。这个土穴,可能是一个监牢。
甲骨文中有一个“■”字,其形状很像一只人手持锯,将另一人的半截腿锯掉,这个字可能是“刖”字的会意字。甲骨文还有“■”字,可隶定为“劓”,是一种割去鼻子的刑罚。
《左传·昭公五年》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商朝统治者的刑法是非常残酷的。我国三代,乃至春秋时期还沿袭这些刑法。商的刑法还曾得到后代某些政治家的赞赏,《左传·哀公十一年》伍子胥说:“《盘庚之诰》曰:‘其有颠越不共,则劓殄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邑。'是商所以兴也。”商代的刑法表现了早期国家统治者的原始性、残酷性和野蛮性。
七、人殉、人祭
人殉 人殉是自人类社会进入一定阶段后就开始出现的一种残酷的杀殉制度。“人殉”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是对享有崇高威望家长的“从死”义务的习俗。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用人殉葬是为了使贵族们死后,继续驱使其生前的妻妾、亲信、仆从为其服役,以保持其骄奢淫逸的生活。商人崇尚鬼神,极为迷信。殷商贵族幻想自己死后仍然像在人间一样享乐,因此在他们的墓葬中随葬大批的人以及动物 ( 狗、马 ) 、车等。
1965 ~ 1966 年在山东益都苏埠屯发掘出一些大、中型殷商墓,其中 M 1 是一座有 4 个墓道的大型木椁墓,墓底有腰坑,共殉葬 48 人。殉人中有少数放在腰坑内和二层台上,大部分放在南墓道靠近椁室的地方,分为 3 层,下层是排列比较整齐的全躯骨架,中层是被砍下的人头,墓室四角各有一个人头骨,并随葬一戈一盾。像这样的墓葬形制,殉葬这么多人,可以推测墓主人可能是贵族首领或方伯一类的人物。 [18]
安阳殷墟武官村大墓墓道两侧的二层台上排列着殉葬人。但两侧殉葬人数不等,东侧二层台上 17 人,西侧二层台上 24 人,共计 41 人。死者都是全躯,有的有木棺和青铜的鼎、觚、爵、簋、卣、刀、戈、镞和玉佩等器物随葬。死者的葬式,有的仰身直肢,有的俯身直肢,从骨架和随葬品的配置情况,可知东侧台上的死者多为男性,西侧 ( 多用玉佩饰等 ) 多为女性。从埋葬情况分析,这些死者可能是墓主人生前的亲信侍从和姬妾一类人物。另外,在墓室上部的填土中还发现 34 个人头骨,这些人头骨是在回填墓室的层层夯筑中埋进去的。武官村大墓共埋殉人 79 个之多,另外还殉埋有狗、马、猴、鹿等动物。 |